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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高壓容器之安全準則
2024/01/31

使用高壓容器之安全準則
2024/01/31

內容大綱

高壓容器定義

高壓容器必須能夠承受一定的內部壓力。壓力等級通常以帕斯卡(Pascal)或磅力每平方英寸(psi)來表示。容器的壓力等級應根據應用需求確定,同時必須符合當地和國際的相關標準。

  1. 材料:高壓容器通常由高強度、耐壓的材料製成,如合金鋼、不銹鋼、鋁合金等。選擇適當的材料取決於容器的使用環境、壓力要求和耐腐蝕性能。
  2. 設計壽命: 容器的設計應該考慮其使用壽命。這包括確保容器在預定的時間內能夠安全地承受重復的壓力循環和其他操縱。
  3. 安全防護: 高壓容器應該設有相應的安全裝置,例如壓力減壓閥、安全閥、壓力表等,以確保容器內部壓力不會超出安全範圍。
  4. 檢驗和測試: 高壓容器的製造過程中需要嚴格的檢驗和測試,以確保其符合設計標準。這可能包括無損檢測、壓力測試、洩漏測試等。
  5. 標準和法規: 高壓容器的設計和製造必須符合當地和國際相關的標準和法規,例如ASME、ISO等。
  6. 標識和文件: 高壓容器應該有明確的標識,標明其壓力等級、製造日期、製造商信息等。此外,應該有相關的文件,如使用手冊、檢驗記錄等。

使用高壓容器的安全守則

  1. 確認容器:在使用高壓容器之前,了解容器的設計壓力、溫度範圍、材料、使用壽命及內容物性質。這些信息通常可以在容器上的標籤、製造商提供的文件或使用手冊中找到;容器上的標示及說明不可移除或毀損。
  2. 遵從標準和法規:使用高壓容器應該遵從當地和國際的相關標準和法規。這包括設置、操作、維護和檢修程序等方面。
  3. 正確操作:使用人員應該經過相應的培訓,了解容器的正確操作程序。這包括開啟和關閉閥門的順序、壓力調節閥調整等操作,此外也務必了解內容物的性質(詳閱安全資料表)。
  4. 穿戴個人防護裝備:在進行與高壓容器有關的操作時,使用人員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如安全眼鏡、手套、防護服等。
  5. 定期檢查和維護:定期對高壓容器進行檢查,檢測是否有洩漏、損傷或其他異常。定期的維護和保養工作可以確保容器處於良好狀態。
  6. 存放地點:將容器放置於通風良好之陰涼處,嚴禁日曬或高溫;週遭亦不可堆放任何易燃物或與其內容物易反應之物品,嚴禁煙火、明火、油氣。
  7. 應急措施:建立應急計劃,包括處理洩漏、火災或其他意外事件的程序。使用人員應該知曉應急設施的位置和操作方式。
  8. 不要更動容器規格:不要修改容器的設計,也不要使用未經授權的配件,更不可自行灌充容器或抽換容器的內容物。這樣可能導致容器失效,引起嚴重的安全風險。
  9. 訓練與準備:確保使用人員接受過相應的培訓,並瞭解應對潛在風險和問題的程序。定期進行應急演習,以提高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
  10. 報告問題:如果發現高壓容器存在任何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給相關的管理人員,以便及時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危害可能造成後果

  1. 勞工未確定高壓氣體鋼瓶內容物而誤用造成火災爆炸。
  2. 高壓氣體鋼瓶品名標示不清,且任意罐裝及轉裝,造成火災爆炸。
  3. 任意油漆變更高壓氣體鋼瓶外觀顏色,造成誤用而引發火災爆炸。
  4. 高壓氣體鋼瓶未固定擺放,鋼瓶倒塌瓶頭斷裂造成火災爆炸。
  5. 於高壓氣體鋼瓶上試焊引燃鋼瓶內可燃性氣體造成火災爆炸。
  6. 鋼瓶存放於陽光下等高溫場所(四十度以上),液體蒸發變成氣體,致使壓力變大造成爆炸。
  7. 移動高壓氣體鋼瓶時未鎖緊護蓋,造成誤啟產生火災爆炸。
  8. 勞工不小心引燃周圍之煙火、著火性及引火性物品造成火災爆炸。
  9. 鋼瓶為分區儲存,人員誤用而造成火災爆炸。
  10. 盛裝容器與空桶未分開儲存,人員誤啟引發火災。
  11. 有毒氣體洩漏造成勞工中毒。

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

  1. 規定確知高壓氣體容器用途無誤方得使用。
  2. 規定高壓氣體容器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3. 禁止擅自變更或擦掉容器外表顏色。
  4. 容器使用及貯存時加以固定,貯存時裝妥護蓋。
  5. 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6. 焊接時禁止在容器上試焊。
  7. 容器要妥善管理、使用、存放。
  8. 高壓氣體容器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9. 場內移動容器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10. 以手移動容器時,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11. 禁止以電磁鐵,吊鏈、繩子等直接吊運容器。
  12. 容器裝車或卸車,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卸車時使用緩衝板或輪胎。
  13. 儲存容器之場所,設置警戒標誌。
  14. 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升高,應立即灑水降溫,並通知廠商協助處理。
  15. 高壓氣體容器貯存場設警戒標示,禁止煙火。
  16.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禁止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17.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分區放置。
  18. 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分開貯存。
  19. 貯存處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20. 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21. 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22. 高壓可燃性氣體之貯存場所,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並不得帶用防爆型攜帶式電筒以外之其他燈火。
  23. 高壓毒性氣體之貯存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並置備適用之防護具。
  24. 使用高壓毒性氣體之工作場所應該要置備充分且適用的防護具。
  25. 廢棄高壓氣體應該防止火災爆炸或中毒之危害。
  26. 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以上資料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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